五、討論提案: |
提案一: 補追認本會九十四年度財務報表,提請審議。 說 明:1.依本會章程第五章第二十九條辦理。 2.本會九十四年度財務報表業經第二屆第一次理監事會議審議完成,唯當時尚未經會計師簽證。 3.本會94年決算報表已由正風會計師事務所徐素琴會計師辦理稅務簽證,免納所得稅。決算報表包括收支決算表(收入新台幣(以下同)2,828,013 元,支出1,830,723元,結餘497,290元);資產負債表(資產7,241,380元,流動負債704,672元,基金暨餘絀為 6,536,708元);基金收支表(含歷年累存1,336,664元及本年度提撥500,000元、利息收入3,966元、本期節存 1,840,630);現金出納表(現金出納8,696,014元);財產目錄(目前並無固定資產,故未編制)。
決 議: 照案通過本會九十四年度收支決算表、資產負債表、基金收支表、現金出納表、財產目錄等財務報表。
提案二:審查新進會員,提請審議 說明:1.依本會章程第二章第七條辦理。 2.會員服務委員會已審查通過陳煌彬、柯村欣等30人成為本會會員,提請審議。
決議:通過陳煌彬、柯村欣等30人成為本會會員。
提案三:內政部回覆本會章程條文變更一案,提請討論 說 明:1.本會會務活動蓬勃發展,為協助本會理事長綜理會務,第一屆第十二次理監事會通過修訂章程第十五條,使本會理事長得指派一位常務理事或理事擔任副理事長,本項提案並已於去(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八日提送第四次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內政部核備。 2.內政部回覆本會,建議本會將章程第十五條變更部分修訂為「本會副理事長由理事長就常務理事中提名,經理事會通過為宜」;同時回覆本會應將章程第十六條第四款理事會職權之「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配合第十五條變更而同步修訂為「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及理事長之辭職」。 3.內政部針對本會章程第十五條變更部分之修訂以「建議」回覆本會,擬建議配合內政部之建議進行修訂。若同意,則將配合內政部就本會章程第十六條第四款理事會職權之修訂指示,進行章程修訂,請審議。
決議:配合主管機關建議,進行章程第十五及十六條之修正,並將修訂之章程提報年度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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