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友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工業技術研究院院友會(以下簡稱本會或院友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推動工業技術研究院院友之合作、交流與聯誼,並促進工業技術研究院(簡稱工研院)之長期發展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工研院,現址為新竹縣竹東鎮中興路四段一九五號。
第四條 本會得視實際需要,經會員大會同意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辦理有關工研院院友聯誼互助事項。
二、協助工研院相關研究及活動事項。
三、協助工研院發展之事項。
四、結合相關研發領域之人才,以促進產業界、政府部門及學術研究機關交流之事項。
五、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事項。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與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下列四種:
(一) 個人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曾任職工研院之正式員工及顧問;曾任及現任工研院董事長及院長者為當然會員。
(二) 團體會員:

  1. 本會分級組織應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並推派代表三至十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2. 凡認同本會宗旨之公司或機構。

(三) 贊助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之個人及團體。
(四)榮譽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當選工研院院士之個人。

凡符合上述資格之一者,得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交會費後,成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 擁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但贊助會員無後四項權利。
(二) 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種活動之權利。

第九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 遵守本會章程及大會決議。
(二) 按期繳納會費。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會員經退會或除名者所繳交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四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監事七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五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得提名一位常務理事,經理事會通過後,擔任副理事長,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召開會員大會。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及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派各委員會委員及召集人。
六、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一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必要時得設幹事若干人,並得設組,協助處理會務。

第二十二 條

本會視會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各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及委員人選均由理事長提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任期三年,連聘得連任。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本會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表決解散之。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六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
三、永久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仟元。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捐款及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九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經理監事會通過,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